发布时间:2024-06-10 07:53:20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我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部分委托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内质监财函[2015]6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有关规定,依据成本监审结果,决定降低我区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委托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委托检验检测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通过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二、调整后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委托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取消特种设备检验资料审查费、档案查询和档案提取费等三项收费。
四、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按照隶属关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清单程序,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乱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内蒙古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委托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