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11 20:04:25
内发改费字〔2018〕1662号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有关要求,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规定,自治区范围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收费标准降低37%,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支出通过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法定检验检测收费前应按照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上述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之外,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自愿委托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自愿委托技术服务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收入的使用办法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取消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维修保养资格审查费;机电类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及试验审查费;机电类特种设备产品生产制造监督检验费、梁式、随车、旋臂起重机、启闭机、轻小型起重设备、锅炉炉膛检修平台、升降作业平台、擦窗机、高空作业车、汽车举升机、电梯加速度及舒适性测试、电梯限速器测试、导轨垂直度、液压系统参数测试、钢丝绳无损探伤检测检验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资格鉴定评审费;特种设备许可证证件工本费;检验合格标志(证)工本费。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2〕2996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委托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5〕3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游乐设施检验正式收费标准的确认函》(内发改费字〔2005〕886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一、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
(一)电梯定期检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一、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 (一)电梯定期检验
注:1.电梯6层以上每增加1层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超出15层时每增加1层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5%;杂物电梯5层以上每增加1层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每增加一个贯通门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楼层间距大于4米时,每增加4米(不足4米按4米计算)按增加1层计算;
3.货梯超过2吨时,每增加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加收10%; 4.微机控制的电梯加收10%;集选、并联控制的电梯加收30%;梯群控制的电梯加收40%; 5.特种电梯(船舶、防爆、消防、液压、汽车用电梯等)按相应检验收费的2倍收取; 6.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1次。 (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 1.桥、门、门座式起重机定期检验
注:1.起重机吨位每增加5吨(不足5吨按5吨计算)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幅度、跨度大于10.5米时,每增加3米(不足 3米按3米计算)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起升高度大于4米,每增加2米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不足2米按2米计算; 2.架桥机按桥门定期的2倍收取; 3.带有电梯升降结构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20%; 4.凡有副钩、抓斗、电磁吸盘、夹钳、双小车、双司机室等起重机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30%; 5.防爆型、冶金型(包括吊运融熔金属、炽热金属、炽热非金属的起重机)、绝缘型、非标起重机按相应检验收费的2倍收取; 6.桥式起重机、门式起机、门座式起重机定期检验周期每2年1次,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2.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
注:1.工作幅度大于20米时,每增加10米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不足10米按10米计算); 2.起重力矩大于40吨·米的,每增加20吨·米,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 3.当高度超过10米时,每增加2.5米(不足2.5米按2.5米计算)或一个标准节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 4.自升式塔机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50%,行走式塔机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30%,带有电梯升降机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20%; 5.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1次。 3.其它类型起重机定期检验
注:1.带有副杆、副钩、双卷筒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20%; 2.缆索式起重机缆索长度大于100米时,每增加30米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20%,不足30米按30米计算;行走式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30%;每增加一个小车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 3.流动式起重机吨位大于20吨时每增加5吨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不足5吨按5吨计算;幅度大于20米时,每增加10米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不足10米按10米计算; 4.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定期检验周期为每2年1次,其中涉及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5.流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1次。 4.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
注:1.当高度超过10米时,每增加2.5米(不足2.5米按2.5米计算)或一个标准节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 2.双吊笼升降机、混合型施工升降机按施工升降机收费标准加收30%; 3.每台(组)机械式停车设备大于15车位时每增加一个车位,增加80 元; 4.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1次,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1次。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检)检验
注:1.改装车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50%; 2.防爆车辆按相应检验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 |